第十七条

已修改

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建议;组织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