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由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口头答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