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侗族、苗族医药和医术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疗效较好的人员,在通过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并经上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后,可以申请在本县范围内对经批准的诊疗科目进行执业。

侗族、苗族医药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符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经上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纳入自治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