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自治县重视发展中医药事业,支持侗族、苗族医药的研究和开发利用,鼓励创建侗医、苗医医疗机构,开设侗族、苗族医药特色门诊。自治县应当组织开展侗族、苗族医药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传统疗法和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的搜集和整理,加强对侗族、苗族医药科研成果、独特诊疗技术和工艺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自治县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依法炮制侗医、苗医中药饮片;配制和使用侗族、苗族医药制剂。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