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自治县坚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促进高中教育高质量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支持民办教育规范发展。
自治县加大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加大师范院校本科生的引进力度,鼓励教师到边远乡镇工作,并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
自治县各民族考生享受上级政府规定的报考高等院校的民族班、民族预科班、高校专项、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计划指标的比例倾斜等优惠政策。
自治县建立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制度,保障每个学生享有平等接受教育权利。
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