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采取措施,全面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对县域经济发展在项目、资金、土地等方面的政策倾斜。

自治县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对县域内特色产业的金融支持,促进精细化工、新金属材料、中药材、特质农业等产业的发展。

自治县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同经济发达地区开展经济、技术协作。

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