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津贴和绩效奖励等福利待遇。

为自治县服务一定年限,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其退休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县对因公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村(社区)两委组成人员,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