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在全县人口中的比例相适应,并有瑶族公民担任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