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县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确保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自治县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等,发展社会救济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事业。自治县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社会保障事业。自治县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