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财政依照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县财政根据本级收入情况,统筹用好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因重大政策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减收或增支出现收不抵支时,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予以调整。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