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其组织、职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