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尊重自治县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接受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