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九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经营行为。具体包括:(一)买卖房屋、交换房地产的;(二)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四)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随之转移的;(五)以房地产抵债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