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条已修改同一房屋产权分割转让时,各房屋所有权人按相应的比例占有土地使用权,但同一幢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