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依法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