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