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