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已修改市辖县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条件、经营权投放总量由各县人民政府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