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市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