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出租汽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或从业资格证,或不实行亮证服务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