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使用不属其法人财产的出租汽车营运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