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涂改、伪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的,收缴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