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吊销经营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权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行使;本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