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吊销经营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权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行使;本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