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二十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