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出租汽车计价器应当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安装使用并按时进行周期检定,不得私自安装、改装和维修。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