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车辆、站点、运价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出租汽车计价器应当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安装使用并按时进行周期检定,不得私自安装、改装和维修。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