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二个月内,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