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每次会议会期应当根据会议内容适当安排。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