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每次会议会期应当根据会议内容适当安排。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