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和乡镇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