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城镇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