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挖掘、占用城镇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携犬人未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燃放人未即时清理残屑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损坏城镇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