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除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八日至次年正月初六时段外,城镇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规定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后,燃放人应当即时清理残屑。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