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办理喜事、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禁止占道办理喜事、丧事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内逐步推行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县城殡葬改革区范围内,实行集中治丧,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县殡仪馆或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区域举办。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