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城镇内的单位、住户和商业门店的环境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整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绿化管理、市容秩序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