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临时区域(点)和时段供流动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临时区域(点)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