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运行维护,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照合同约定运行维护。

社会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