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确因工程建设和其它原因需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或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的,应当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政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迁移、拆除或搭接、切断,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