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