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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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