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代收水、电、气、热等费用向业主加收手续费的,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或者采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影响业主生活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