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对物业服务人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