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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挪用、侵占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由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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