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行使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三)将无设计防水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生产、经营、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五)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违法在院落、屋顶私搭乱建;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六)违规拆除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七)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八)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废旧家具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
(九)违反有关法规、管理规约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十)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光、辐射等;
(十一)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拆除或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十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等消防场地,占用楼道、楼梯间、单元门库、疏散通道放置杂物等;违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利害关系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