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和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给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接收并做好相应的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其中属物业服务人使用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人交纳。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向物业服务人收取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发生的费用。

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在老旧住宅小区的服务项目暂不具备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的,应当制定和实施限期改造计划,过渡实现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人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前款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等额外费用。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