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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缴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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