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缴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