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五)侵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