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二)非法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内任职或减免其个人物业服务费;(四)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五)其他有损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