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四条已修改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承担,除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外工作经费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收益中列支,无共有部分、共用设施收益的由全体业主分摊。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显著区域内公示一次,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天,接受业主监督。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