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期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二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缺额,或者二名副主任缺额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