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二次供水第四十三条有效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城市供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