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水质定期进行检测;对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并建立清洗、消毒档案。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于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清洗、消毒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将检测结果记入相关档案,并向用户公开。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