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未达到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推行户表改造和新建居民住宅水表智能化管理。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