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政道路、广场、园林绿地、排水等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企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运营维护。

运营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营维护单位。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